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6051號債權人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居於台南縣○○鄉○○路○○巷○○號,非在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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