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
和解筆錄原告甲○○
4樓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就本院96年度交簡字第214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刑第十九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徐蘭萍書記官莊川億通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被告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元整(以上金額不包含汽車強制責任險部分),於民國96年3月12日、96年5月28日當庭給付新臺幣伍仟元,餘款拾壹萬元自96年7月10日起每月十日給付新臺幣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6年交簡字第214號乙○○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二庭
書記官莊川億法官徐蘭萍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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