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壹拾壹萬伍仟貳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捌佰叁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
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