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八○號再抗告人環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慶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八年度抗更㈠字第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自明。又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原法院以:相對人就本件假扣押之原因已提出釋明,且其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則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准許相對人假扣押之裁定,於法核無不合,應予維持等語,核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至再抗告意旨謂:假扣押原因不應於抗告審補正云云,惟抗告審仍為事實審,相對人補充其假扣押原因之不足,並無不可,是再抗告人之再抗告不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自難謂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正順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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