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9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7年度撤緩偵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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