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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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6號聲請人中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07巷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之負債部分達新台幣432,618,269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台幣5,000元。茲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