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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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347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丙○○、丁○○、乙○○、聯合商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0元,應徵
收費用3,000元,聲請人僅繳納2,000元後,尚應補繳1,000元。
㈡補相對人丙○○、丁○○、乙○○等三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㈢提出相對人聯合商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表抄錄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戊○○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㈣釋明提示日為何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金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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