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17號原告0000-0000法定代理人童○○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 律師複代理人 李國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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