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5號
原   告 中滙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佳勝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
5,00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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