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永政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偵字第37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永政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
分局合作派出所35人勤務分配表」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前於民國(下同)101年間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8年確定,於109年7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受有前開有期
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固為累犯,然考量其前案所犯為強盜案件,與本案侮辱
公務員罪之犯罪態樣、罪質不同,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75號之意旨,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