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03號原告桃園縣龜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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