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99號原告桃園縣龜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應補正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尚有19,310元未據繳納。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