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17號原告 蘇蔡快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被告 蘇樹福
蘇福星 蘇諭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倒數第二行關於「…,編號E部分面積533平方公尺由兩造依附表所示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E部分面積533平方公尺由兩造依附表所示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供作私設道路使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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