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0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聲請人與 李佳瑾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安泰銀行信用卡用卡須知,本件延滯金之請求既係依據該須知第一條第四項之約定為請求,則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如約定條款所載。亦即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92,041元,及其中新臺幣179,305元,自民國94年1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當期新增循環信用利息之百分之10計收延滯金。」。
二、承上,經核聲請人所提之催收客戶欠繳明細清單,本件請求標的192,041元中之12,736元為計算至民國94年4月9日止,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暨違約金,故請釋明重複計息及違約金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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