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3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冠廷 上列聲請人與 唐銘鴻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經查,債務人唐銘鴻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 唐雄生 、 陳采瑜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請具狀 陳明 其法定代理人姓名為「唐雄生、陳采瑜」。
三、經核本件係未成年發票,本票無效,故請提出借款之釋明文件,如未約定清償期,則應催告債務人還款(定一個月以上期間),並應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陳明是否「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算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