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0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聲請人與 蔡文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門號0000000000應繳納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約定條款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