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6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 林信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自民國95年4月3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金收取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及符合衡平原則。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9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150元計算違約金部分,就違約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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