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7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雅婷 上列聲請人與 黃佳禎 即 黃奕麒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載有債權讓與人及受讓人抬頭之登報公告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
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按月給付新臺幣1,000元違約金部分,就違約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