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66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周侑增
被   告  劉月循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66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9月22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
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曉卿
法官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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