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10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05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及同案被告丙○○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妨害家庭案件部分,茲因被告二人業與告訴人乙○○達成民事和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可稽,該部分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緩刑三年。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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