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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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107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 姚立和 (即 李玲玲 之繼承人)即債務人相對人 姚志磐 (即李玲玲之繼承人)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姚立和相對人 姚志碁 (即李玲玲之繼承人)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姚立和相對人 姚志禧 (即李玲玲之繼承人)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姚立和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玲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玖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玲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