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四三號
原告乙○○○
己○○丙○○戊○○丁○○被告庚○○
甲○右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賠償範圍包含醫藥費、殯葬費用等財產上損害,以及精神慰撫金之非財產上損害,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