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具保人甲○右具保人因被告偽造貨幣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原名 蔡政雄 )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陳銘珠法官方百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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