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 劉家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洪培綺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㈠原告訴之聲明第⑵點記載:「賠償: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
華民國)之國民每人1,000,000,000元,認罪文字加郵政匯票,以掛號寄達。」等語,惟事實欄與理由欄均未提及「受有損害之人」為何人?如是「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之國民」自應載明為何其等受有損害,以及其等受有損害之事實及理由,以及受損害之數額各為何?㈡又若係「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之國民受有損害」
,原告為何得代其等為本件訴訟上之主張?有無代表權或代理權?或其他法律上之權源?㈢原告上開記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之國民」,
所指究竟是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或均有之?並應具體指明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數為多少人?全中華民國人數為多少人?㈣原告上開聲明並包括要以郵政匯票方式以及掛號寄達為之,
應陳明購買一張郵政匯票之手續費為多少錢?掛號費為多少錢?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