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為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57號原告 謝嘉珊
楊健一 盧立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 律師複代理人 邱俊銘 律師
賴怡雯 律師被告 王婉容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 律師複代理人 王姿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為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月11日為訴外人盛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德公司)就新北市○○區○○段○○○○○○○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向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設定預為抵押權登記(103淡地登字第8390號),嗣盛德公司於同年4月16日設定抵押權讓與登記(淡地登字第73670號)予被告,惟系爭建物坐落於原告共有之新北市○○區○○段○○○○號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訴請塗銷預為抵押權登記。查系爭建物已完成地下一層及地下二層之結構體施工,上開預為登抵押權登記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
2億4,470萬元,惟系爭建物之97淡建字第00552號建造執照業於101年12月29日失其效力,依原告委託 楊瑞平 建築師事務所評估系爭建物現有結構體原始造價約3,101萬9,328元,固可重新申請建築執照,然因施作10餘年,亦無現場保護設施,現況鋼筋裸露鏽蝕屬無法使用之狀態,建議應拆除重建,堪認系爭建物已無交易價值可言,顯不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以擔保債權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因系爭建物起訴時市場交易價值無法核定,爰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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