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6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博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家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博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博耀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108年4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107年11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9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⑴
106年度審易字第26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66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⑵107年度審易字第9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25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⑶107年度審易字第23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⑴至⑶所示案件,經本院以⑷108年度聲字第4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6月確定;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⑸10
8年度審易字第2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受刑人於10
7年11月29日送監執行,並接續執行前揭⑷、⑸所示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嗣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9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606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9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60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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