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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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91號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謝萬霖 被告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鴻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貳仟柒佰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涂菀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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