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43號原告 黃有銘 被告 張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玖仟零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