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51號原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黃育民 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 律師被告 高樹榮
高啓翔 高綾嘉 高樹弘 高綾穗 高嫚妘 高惠敏 高惠娟 李黃阿雪 李毓然 李喜然 李華然 李媛娟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44,670元(即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其面積之總和:122,326×53.24+122,272×54.24=13,144,67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