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25號原告 林廷尊 兼特別代理人 林裕豐
林立會 被告 高錦川新北市私立永祥老人養護中心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9,2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李惠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