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1號原告 吳陳淑麗
吳世記 吳嬋娟 吳世俊 兼前列四人共同代理人 吳世平 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 律師
王昭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世雄 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14,0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97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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