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97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971號聲請人 褚可軍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明 勳、 陳淑娟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究為張明「勳」或張明「勲」或張明「」?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