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原告江岸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柏盛 被告 楊于瑢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7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王婉如法官邱巧寧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