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楷禎選任辯護人郭杞堂律師具保人戴卿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86年度偵緝字第277號,86年度偵字第10074、10268號,87年度偵字第1385、7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戴楷禎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戴卿於民國102年1月27日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乃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囑託拘提無著,又無因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暨具保人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102年11月22日南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102年11月7日電話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憑,顯然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林惠君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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