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80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包澤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智遠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貳仟貳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新台幣貳仟元,應再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玖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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