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64號原告 詹季霖 被告 黃家仁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2年度竹簡字第9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林惠君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