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907號聲請人 陳佳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玉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票號CH272415之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狀所載為107年9月31日,無此日)
二、提出相對人賴玉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