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消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消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消字第5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丁○○
甲○○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 律師被告庚○○
戊○○被告彰化縣農會法定代理人己○○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 律師複代理人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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