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20號聲請人甲○○原名「 蕭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6+1)×34×10=2,380。
二、請提出近2年股票交易紀錄及其存放於集保公司之所有股票資料。並請提出目前每月可得收入之相關證明,並請說明其薪資所得「大幅減少」之原因為何?如有相關資料,請一併檢送到院。
三、聲請人陳稱其投保南山人壽保單沒有保單價值,請提出該等保單無保單價值之具體事證。
四、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則聲請人之更生清償方案為何?每月可清償數額之計算方式為何?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