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更二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興建垃圾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二字第32號上訴人雲林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興建垃圾場事件,對於民國97年11月27日本院96年度訴更二字第00032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戴見草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涂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