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74號原告 孫金菊
陳智弘 沈瑛 莊鳳嬌 廖曾文妹 廖經雄 曾永蓮 賴秋霞 賴秋香 陳金枝 梁秋萍 鍾智堯 被告 黃圓映
黃鎂銀
林鑫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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