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聲請人 胡蘭英 上聲請人胡蘭英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欄位「多亮企業有限公司胡蘭英」,而公示催告聲請狀聲請人欄位「胡蘭英」,此二欄位應一致,請具狀到院補陳正確聲請人名稱及狀底用印。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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