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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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6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碧娥選任辯護人曾志立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64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碧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碧娥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8年4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108年5月10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泛稱判決不公,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提出具體上訴理由,此有本院判決書之送達證書、被告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林米慧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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