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81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明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81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等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明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係屬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上揭規定並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茲被告遽行對本院就此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至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另送最高法院審理,附此說明)。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吳幸芬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