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綵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綵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綵玲因妨害名譽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吳幸芬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2.04.21│102.03.25│├──────┼───────────┼───────────┤│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2355號│102年度偵字第701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355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62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2.18│103.04.23│├─┼────┼───────────┼───────────┤│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355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621號││決├────┼───────────┼───────────┤││確定日期│103.03.17│103.04.23│├─┴────┼───────────┼───────────┤│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209號(已執畢)│7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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