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上字第626號上訴人鼎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寅龍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 律師被上訴人巴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馬克訴訟代理人 金志雄 律師複代理人 葉繼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準備程序期日另訂,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李昆曄法官鄭傑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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