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執聲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香菸貳拾貳條(共肆仟肆佰支)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菸酒管理法乙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核退偵字第43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香菸22條共4,400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偵字第43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4年度上職議字第2326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分別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偵字第43號卷【下稱:第43號卷】第42頁、第45-2頁)。前述案件扣案之各類仿冒香菸22條共4,400支,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12月31日93年度保字第3784號贓證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稽(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緩字第395號卷第8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供承在卷(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680號卷,第26至第29頁、第43號卷第35頁至第36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