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智評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智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智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抗告駁回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7年1月1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授矯字第10701502870號),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程尹鈴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