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重簡字第1492號原告 方麗淑 被告 黃美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法官趙義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