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東簡字第29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6年度東簡字第29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南縣龍崎鄉龍船村後壁溪29之1號,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管轄。乃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美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